3.辦理材料
1、登報聲明遺失的《出生醫學證明》號作廢;
2、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須父母戶口所在的派出所出具孩子未報戶口的證明;
3、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4、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小貼士: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 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正頁。
具體辦法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須提供: 由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該兒童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系的旁證;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注意: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小編的話
出生證明丟了是可以補辦的,以后一定要保管好寶寶的出生證明。別看生活中出生證明用得少,一旦到了需要它的時候就知道它的重要性了??偠灾?,寶寶的所有重要證件都要妥善保管,每次用完以后第一時間放回原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