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懷孕后除規定有產檢假、產假、哺乳假有薪假外,還有公司不能要求從事夜班或加班工作,并且還要根據懷孕情況不能安排危險工作等;在不同的懷孕階段有不同的假期規定;在懷孕和生育后假期期間的產假工資、生育津貼等也有規定,具體我們以武漢市的為例:
根據《武漢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武漢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以下勞動保護:
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視為勞動時間,有額定工作量的,應當相應扣減其工作量;
不得安排懷孕28周以上(含28周,下同)的女職工從事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勞動時間;
懷孕28周以上的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勞動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每天1小時工間休息,工間休息時間視為勞動時間,有額定工作量的,應當相應扣減其工作量;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其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與女職工協商調整其工作崗位,并可以根據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和本單位工資制度調整其工資;
懷孕女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并經用人單位批準后,可以離崗休息。懷孕不滿28周的女職工,其休息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懷孕28周以上的女職工,其休息期間的工資按照不低于該職工離崗休息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的75%發放,但不得低于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
武漢市在產檢假方面沒有特別的規定,根據《武漢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視為勞動時間,有額定工作量的,應當相應扣減其工作量?!碑a檢時間并未明確規定,可由職工與單位協商處理。
根據《關于生育保險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武人社函[2016]15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女職工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孕期保健工作制度,增加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 即二胎正常分娩產假天數為128天。
懷孕后要享受相應的生育待遇,需要事先進行生育登記,以武漢市為例:
用人單位參加武漢市生育保險,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從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次月起,參保職工可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女職工診斷妊娠后孕期保健工作制度,可通過支付寶相關應用、武漢社保網上辦事大廳、或轄區社保經辦機構任一方式辦理生育就醫登記。若需到轄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可提供以下資料:
1、《武漢市生育保險生育就醫登記表》一式兩份;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的“辦事服務”右側表格下載,輸入“生育”搜索生育保險有關表格下載;
2、社會保障卡復印件一份(擬收件);
3、結婚證復印件一份(擬收件);
4、屬生育二孩以上的應承諾本次分娩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
用人單位在武漢市正常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次月起并持續繳費且于生產前辦理生育就醫登記,參保職工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報銷可以在生育登記后在醫院直接刷卡報銷,在異地生育的回武漢后實行定額報銷;
參保人產假休完后三個月內由單位經辦人員提供材料向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津貼,辦理時生育保險繳費時間已連續繳費滿6個月以上可按規定核定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日支付標準×產假天數,產假天數按政策規定核定。
《武漢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職工在產假、護理假期間應當視同出勤,其假期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該職工原工資標準發放。根據《武漢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護理假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于職工在生育、產假、護理假期間內應當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撥付的費用低于職工本人工資、福利標準的,其差額由職工所在單位補足;高于職工本人工資、福利標準的,其結余歸入職工所在單位的職工福利費。
即單位已正常發放工資,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