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飛鶴奶粉最新事件—飛鶴陷入“誠信門”。2010年3月份,《東方今報》連續刊登《 飛鶴 奶粉請給我一個說法》、《 飛鶴 奶粉出現問題再遭投訴》、《 飛鶴 廠家致歉消費者滿意》等文章,詳細報道了 飛鶴 乳業在銷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處理結果。
梳理三篇文章,不能不讓人產生種種疑惑,其中對 飛鶴 乳業的誠信,更是難以得出正面肯定。據《 飛鶴 奶粉請給我一個說法》、《 飛鶴 奶粉出現問題再遭投訴》兩篇文章, 飛鶴 奶粉出現問題的是贈品。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贈品屬于贈送的,質量出現問題,廠商可以免責,評論此事,多此一舉。
然而,非也!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那么,《合同法》第191條已經說得很明白:“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品免費并不意味著廠商可以免責,免費贈品一旦出現質量問題照樣要進行賠償。
那么, 飛鶴 奶粉贈品出現問題后,出現過怎樣的賠償情景?
據文中報道,當消費者發現屬于贈品的奶粉氣味兒刺鼻,可能有質量問題時, 飛鶴 促銷員說:“奶粉腥是因為有海洋成分”;有的銷售人員居然如此建議:“最好把贈品和正品摻著喝,贈品通常都是廠家的試用品,質量有保證。”
不是地溝油,何必“摻著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