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婦女兒童,我國規定在職婦女在懷孕分娩期間,可享受帶薪休假的待遇。因此,關于產假休息的時間有多長,在休息期間的工資計算問題,都是我們孕媽媽們所想知道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我國政府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規。世界各國也都有類似的保障女職工權益的法律法規,但具體條款因國情和體質差異又各有不同。
世界各國產假時間大不同事實上,產假多少天,在國際上并沒有統一標準。世界各國對產假的規定長短不一,丹麥、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亞等國家的產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亞產假僅有45天。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產假待遇。
在將產假時間延長了8天的同時,還細化了流產假期,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不少于2周;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不少于6周。對于生育或流產的女職工,征求意見稿規定其工資、生育津貼及醫療費用,分別由兩種方式支付。征求意見稿還對女職工的禁忌勞動范圍做了細化。
根據我國現階段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并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對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強度、勞動時間、產檢等事項都做出了相應規范。